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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
| 加入文章:admin 发表类型:转载 作者:广东省建设厅 浏览数:2672 |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和受委托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等8项(见附件1)。
受委托行政机关: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房地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市人民政府“三定规定”确定)。
(二)职责划分
受委托行政机关职责:负责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核准(审批)、变更、公示,拟定行政许可文书报省建设厅,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相关电子信息数据库,并纳入省建设厅电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定期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告省建设厅;协助省建设厅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省建设厅职责: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核准(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建设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见附件2),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委托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申请,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送同级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附件4)。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受委托行政机关将拟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内容(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企业申请表(1份),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企业申请表(1份),连同本行政机关公函(见附件7)(注:审批事项只需要批准文件)一并邮政快递或专人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编:510031)。
(三)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自收到受委托行政机关寄送的公函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受委托行政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省建设厅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委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委托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提出警告,并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收回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并按规定追究受委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受委托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每年将对委托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其他要求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明确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在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系统http://www.gdcic.net/gdWsbs/下载)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及时上网公布申请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三)各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联系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见附件8)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我厅法规处。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2.《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格式文本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格式文本
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文本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
7.受委托行政机关报送行政许可文书的公函式样
8.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联系人名单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海涛,电话:83133565,传真:83133531)
附件1: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序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名称及级别 受委托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 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令第412号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令第412号 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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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 时间:200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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